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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2工辦發〔2019〕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範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精準資助,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製本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預科生和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研究生。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確定合理的認定標準;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準確🔨🙊、全面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堅持公平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堅持積極引導和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和學校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等級認定實行由學生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 認定機構
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製🈹💠,輔導員及班主任、院(系)資助工作負責人作為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認真開展認定工作。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監督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工作;學生事務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工作,建檔備案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學院、書院成立認定工作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副院長任組長,學院、書院學生工作組成員擔任成員,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本院(系)認定工作。
班級成立認定民主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以班級為單位🧍🏻♀️,成立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的認定民主評議小組,負責對班級自願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申請”學生初步認定的民主評議,並出具評議意見♠︎🤚🏿。認定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由班級民主推薦產生,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人數按班級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5%,班長、團支書和生活委員等了解和掌握學生情況的班幹部一般為固定代表。
第三章 認定標準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工作🚹,參照本年度全國各省低收入家庭測算及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在全面了解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突發狀況、人員組成🫷、成員健康狀況及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平均消費情況的基礎上進行,重點關註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學生。
嚴格按照家庭困難程度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做到認定精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分為一般困難(B類)👼🏼、困難(C類)及特殊困難(D類)三類🤽♀️。
(一)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B類)學生的基本條件:
1.父母一方或雙方失業♜,並缺少經濟來源的學生;
2.父母年齡均在60歲以上的學生🥷🏿;
3.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長期患病治療且開銷較大的學生📟;
4.家庭中老、幼🥇、病、殘無經濟收入成員多的學生;
5.孤兒,有“有固定收入親友”資助的學生;
6.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學生。
(二)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C類)學生的基本條件:
1.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家庭成員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
2.學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及家庭成員突發意外事故)的學生🐓;
3.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支付高額費用的學生🔔;
4.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學生;
5.父母離異且未再婚〰️,無固定工作,缺少經濟來源的學生;
6.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嚴重入不敷出的學生。
(三)認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D類)學生的基本條件:
1.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的學生;
2.父母一方或雙方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濟收入少且無資助的學生;
3.單親家庭且無直接經濟來源的學生🚎;
4.城市低保戶、農村特困戶及艱苦邊遠地區學生💆🏼♀️,很少或無經濟來源的學生;
5.家庭無直接經濟來源的殘疾學生或無直接經濟來源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6.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表上需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學生應誠實守信,如違背承諾需承擔相應責任。
如有下列情況,需提供相關材料👃:
1.建檔立卡戶、農村低保戶🦹♀️、特困供養戶🐋、城鎮低保戶或特困戶的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提供相關證件復印件🧏🏼♂️;
2.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因病喪失勞動力,提供縣級及以上的醫療單位疾病證明。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統籌考慮不同專業、不同年級、學生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特別關註特殊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工作每學年9月份進行一次📌。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事務中心🥷🏼、學院(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民主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向錄取的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對需要進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的在校學生🌄,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根據個人情況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證明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五條 班級認定民主評議小組負責收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意昂2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按照學校部署,啟動認定工作🧔🏼🚵🏽♀️。
第十六條 班級認定民主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意昂2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對照本辦法第三章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民主評議,初定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出具評議意見❕,報學院、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學院👩🏼🌾🎈、書院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班級認定民主評議小組評議的初步結果🫴🏽。如出現異議⛹🏿♂️,應要求班級認定民主評議小組重新評議,並做好更正或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八條 學院🖕🏿、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在學院🫁、書院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應公布有效反饋方式和方法👾,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若有異議,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學院🤹🎢、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向學生事務中心提請復議☺️,學生事務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復議答復經校分管領導批準為最終答復👨🦽➡️👷🏿。
第十九條 對上一學年已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新學年如家庭經濟狀況未發生大的變故👆🏿,則維持原認定等級不變,學生與學院、書院須按照學生資助中心通知核實電子版名單;如需對認定等級進行變輕等級認定,需與輔導員說明情況,由輔導員匯總電子版名單上報🌃;如進行更困難等級變更👦🏼,則需按照初次認定程序進行🤹🏿♂️,並由學院、書院上報變更名單及材料。
第二十條 各學院、書院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意昂2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建立學院、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數據庫,及時更新,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事務中心負責匯總和復核各學院、書院報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名單💂,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確定📯,確定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信息庫,作為各項資助工作開展的依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有效期為一年,從公示結束之日起計算,到期後重新確認或認定。
第五章 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認定申請可以不予批準:
1.月支出費用高於在校學生基本生活學習平均費用🕵🏽♀️;
2.有高檔👩🏽🍳⛲️、奢侈消費現象👩🏼💼;
3.其他不合理高消費情況。
第二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享受學校困難資助期間,不履行下列義務,學校可以取消其認定資格🎡。
1.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
2.沒有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已顯著改善。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事務中心和學院、書院認定工作組🙆🏿♂️,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不定期地、隨機核實部分已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認定🤾🏿,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學院、書院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已顯著改善🚤,學院、書院和學校應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後續資助工作中及時做出調整🈶。
第二十六條 學生事務中心和各學院、書院應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監督,並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學習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書院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學院🧝🏽♂️、書院實際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原《意昂2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意昂2工發〔2017〕38號)同時廢止。